(2017)冀02执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儒新、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637号申请人张儒新,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迁西县。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迁西县。被执行人陈少宝,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迁西县。张儒新申请陈玉梅、陈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7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7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桂生审判员 张胜录审批员吴少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久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