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扎西当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西当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刑更30号罪犯扎西当知,男,藏族,现年49岁,甘肃省合作市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化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西当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1月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受到表扬1次、记功2次、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积极分子证书、社区调查评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扎西当知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西当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应年审判员 刘鹏梅审判员 卞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