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昌华与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华,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786号原告王昌华,男,1977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住所地嘉祥县呈祥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现彬。被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原告王昌华与被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被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昌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昌华负担。审 判 员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