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希令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希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153号原告:杜希令,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瑜,临沂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世纪新城北区11-12号。负责人何余静,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伟,男,1991年3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希令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希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希令承担。审 判 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