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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西充县和乐酒业门市部与李波、李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和乐酒业门市部,李波,李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民初1157号原告:西充县和乐酒业门市部,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经营者:何树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兵,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住四川省西充县,系何树英丈夫。被告:李波,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住四川省西充县。第三人:李占友,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西充县和乐酒业门市部(以下简称“和乐酒业”)与被告李波、第三人李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衡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乐酒业经营者何树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波、第三人李占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乐酒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购买原告酒款45480元并从2017年1月11日起依法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何树英的丈夫罗代兵曾与第三人合伙经营沱牌酒,后因合伙经营亏损第三人退伙,现还应退给第三人价值约10万元的沱牌酒。何树英、罗代兵通过第三人与被告认识。被告讲其侄儿在南部举行婚礼需要高档瓶装白酒,于2016年12月22日在原告处拿了“品味舍得”酒102瓶价款40800元、“舍得9年”酒18瓶价款4680元,总价款合计45480元。被告当时承诺婚礼举行后第二天就来结账。被告拿走酒后过了一星期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被告一推再推,终于在2017年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购买舍得酒欠款45480元的欠条。但在欠条上批注:此款在李占友名下李波股份中扣除。现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波未进行答辩。第三人李占友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波通过第三人李占友与原告的经营者何树英的丈夫罗代兵相识后,称其侄儿在南部举行婚礼需要高档瓶装白酒,于2016年12月22日在原告处赊购了“品味舍得”酒102瓶,价款40800元,“舍得9年”酒18瓶价款4680元,总计价款45480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李波向原告出具的欠货款45480元的欠条一张,并注明此款在李占友名下李波股份中扣出,由于李占友不同意扣除。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2017年5月12日,被告李波退回“品味舍得”酒30瓶,计货款12000元,尚下欠3348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将被告购买酒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应将酒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在欠条中载明要求在李占友名下扣除,不属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且李占友未到庭表示同意扣除,应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和乐酒业要求被告李波支付下欠货款3348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波在出具欠条后应当及时付款,原告和乐和酒业要求被告李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充县和乐酒业门市部货款33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1月1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西充县和乐酒业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由被告李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衡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