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胜利、汤振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汤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本县。被执行人汤振海、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与被执行人汤振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汤振海欠申请人货款183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8300元,下欠1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罗 辉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