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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与徐辉、大连立泰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徐辉,大连立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康宁街25号。负责人周喜国,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辉,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秀岭路66号。被执行人大连立泰机械厂。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徐家村。法定代表人钱振刚,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与徐辉、大连立泰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716,614.15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大连立泰机械厂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徐家村旅房字第08000462号、旅房字第08000463号、旅房字第080004**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0412030**号。现因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执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