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俊坡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乜炳旺,刘俊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乜炳旺,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刘俊坡,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乜炳旺与被执行人刘俊坡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刑初1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乜炳旺于2017年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俊坡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乜炳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俊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