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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笼辉、赵君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纪,赵笼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君纪,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同年12月2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赵笼辉,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茶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7日,同案人员高更元(已判刑)注册成立河南欧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供销社家属院3单元8楼西户),由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并先后雇佣了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和同案人员牛某、孙姓花、李某3、彭某、康明辉、李某4、曹某、孟某、朱某2(均已判刑)等多名员工。高更元指定赵笼辉、赵君纪分别担任公司市场一部和二部经理,协助其管理公司员工。高更元将赵君纪某赵笼辉、孙姓花等市场部员工划分为”三方”和”一方”,”一方”员工同时也操作”三方”员工的业务。”三方”员工按指示将自己虚构成某美女,利用网上交友平台以相亲交友名义结识男性被害人,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谎称自己有淘宝公司内部员工指导其开网店,每天都有高收益,并出示收款截图,诱使被害人产生开网店的想法。被害人同意开店后,便将其推荐给”一方”员工,”一方”员工即以淘宝技术指导老师的身份和被害人商某店事宜,让被害人加盟其公司开淘宝店铺,称公司可以提供网上淘宝店铺注册和装修,及受托经营网店、提供货源等多种服务,并承诺有高收益回报,以此为由向被害人收取加盟费(端口费)、保证金、刷信誉费、托某。同时,高更元指使公司员工冒充买家到被害人的网店恶意下单,要求被害人交纳货源保证金、货款给其公司。被害人将要求的费用转至高更元掌控的账户,后”一方”和”三方”共同参与提成。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财,公司”售后”指导被害人注册店铺和装饰店铺,让员工共同去被害人网店刷信誉和拍单等。被害人投诉店铺没有收益、要求退款或者发货时,高更元指使其员工编造各种理由推脱,骗取马某1、查某、贾某、龙某等被害人共计22万余元。被告人赵笼辉参与骗取了李某1、席某共13080元;被告人赵君纪参与骗取了马某1、查某、马某2、贾某、龙某共26850元。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君纪自动到河南省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笼辉自动到河南省周口市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6850元和130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合作,谎称代为运营淘宝网店,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两被告人均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及事实均无异议。均表示其已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另查明,被告人赵笼辉退出的违法所得13080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经退还给被害人席某7200元、被害人李某15880元,被告人赵君纪退出的违法所得26850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经退还给被害人马某17880元、被害人马某22880元、被害人贾某1880元、被害人龙某8480元、被害人查某5730元。审前社会调查表明,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平时表现较好,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他们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的供述,同案犯高更元、牛某、孙姓花、李某3、彭某、康明辉、李某4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马某1、查某、黄某1、马某2、贾某、龙某、李某1、余某、吴某、刘某、郭某、杨某、赵某、黄某2、陈某1、常某1、尚某、常某2、陶某、张某、边某、林某、王某1、顾某、郑某1、陈某2、邹某、王某2、夏某、谢某、田某、马某3、宋某1和宋某2的陈述,证人杜某、李某2、蔡某、朱某1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聊天信息、转账凭证、发还清单、银行存汇款凭证、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从欧端集团聊天群”我们一直疯下去”截取的部分聊天信息、公安信息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合作,以代为运营淘宝网店的方式,利用网络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活动,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赵君纪某赵笼辉予以相应的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相关量刑意见和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君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二、被告人赵笼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