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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南宁跑马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体育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跑马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体育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1执复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南宁跑马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姜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顺武,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聂,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体育场,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毅,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辰,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才,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体育场(以下简称体育场)与被执行人南宁跑马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跑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跑马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以(2016)桂7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跑马公司的执行异议。跑马公司不服(2016)桂7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8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跑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顺武,申请执行人体育场的法定代表人黄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辰、夏文才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跑马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上的印章印文经鉴定与保存在广西区工商局的广西利诚娱乐有限公司存档材料上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无法确认《资产抵偿协议书》及《广西利诚娱乐有限公司配电房(高、低压)电力设备、高压房占地永久使用费及消防设备清单明细》的真实性。根据跑马公司与体育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合同依法终止后,乙方须在合同终止的次日起,三十天内撤离利诚大楼的装修、建筑及其连体的各种所有设施,乙方不得拆除或毁坏,原原本本地无偿交给甲方”,涉案的高压电房属于利诚大楼的连体设施,是在该租赁合同范围内。2002年2月南宁市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将其桃源路62号的国有资产物业管理工作交予下属二层机构体育场承担。2003年7月8日体育局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2]39号文件将其桃源路62号的国有资产移交给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但仍由体育场继续负责桃源路62号的国有资产物业管理工作。跑马公司与体育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租赁范围的利诚大楼和大楼正面的停车场,以及南宁市亚太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利用停车场的部分场地和当年的绿化带建成的“小福阁”夜宵店铺面,均属于桃源路62号的国有资产,由体育场负责管理。2004年亚太公司建设“小福阁”夜宵店等铺面时,因占用了停车场的部分范围,经亚太公司、跑马公司、体育局三方口头协商,同意跑马公司免费利用“小福阁”铺面经营,权属属于体育局。执行法院认为,跑马公司以《资产抵偿协议书》及《广西利诚娱乐有限公司配电房(高、低压)电力设备、高压房占地永久使用费及消防设备清单明细》两份证据来主张高压电房属于其购买所得,进而来证明执行法院超范围执行。执行法院根据体育场申请,对跑马公司提供的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委托鉴定,确有必要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提取比对样品,鉴定机构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鉴定。故对跑马公司针对《印章印文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高压电房问题,因跑马公司无法证实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对异议人主张高压电房属于其购买所得不予认定。关于“小福阁”夜宵店问题,跑马公司是基于原租赁合同,因承租的停车场一部分被建成“小福阁”等铺面,经出租人体育场的上级部门体育局同意,而获得免费使用“小福阁”夜宵店。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无权继续使用停车场,同时应将租赁物上所建的权属属于体育局的“小福阁”夜宵店交还管理方体育场。故执行法院将高压电房和“小福阁”夜宵店交还体育场不属于超范围执行。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在执行(2015)南铁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中未超范围执行,跑马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南宁跑马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人跑马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16)桂7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并将高压电房及设施、“小福阁”执行回转给跑马公司。事实和理由:(1)执行法院避开审查执行是否超出(2015)南铁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租赁合同书》范围,而以所谓的《资产抵偿协议书》及《广西利诚娱乐有限公司配电房(高低压)电力设备、高压房占地永久使用费及消防设备清单明细》印章鉴定,驳回跑马公司对高低压变电房诉求,明显存在错误。(2)执行法院以“小福阁”土地属于体育场所管理,就认定在本案中体育场可以一并收回“小福阁”,明显对执行异议审查方向错误。(3)执行法院严重违法民诉法的规定,无限期的拖延裁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体育场辩称,跑马公司的复议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跑马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事实和理由:首先,高压电房是利诚大楼的配套连体设施之一,跑马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在租期届满后将其无偿交还给体育场。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及体育场的执行申请,对高压电房实施的强制返还并无不当,不存在跑马公司所称的超范围执行的情况。其次,“小福阁”铺面占用了利诚大楼的停车场范围内的土地,在执行法院对利诚大楼及停车场实施强制返还时,理应将占用停车场的地上建筑物“小福阁”铺面一并返还给体育场。第三,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程序合法,不存在跑马公司所称的拖延裁定期限的情况。本院对执行法院在原异议裁定中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高压电房问题。执行法院在执行其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跑马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将为利诚大楼供电的高压电房执行给体育场,属超范围执行;高压电房系其向广西利诚娱乐有限公司另购所得,其对高压电房享有所有权,高压电房不在租赁合同范围内,并提供了《资产抵偿协议书》及《广西利诚娱乐有限公司配电房(高、低压)电力设备、高压房占地永久使用费及消防设备清单明细》等证据以证明属于其另购买所得。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体育场的申请,依法对本案定案起关键作用的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是该两份证据上的印章印文与保存在广西区工商局的广西利诚娱乐有限公司的存档材料上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故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跑马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持异议,但并未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鉴定结论,故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综上,跑马公司认为高压电房系其向广西利诚娱乐有限公司另购所得、不在租赁合同范围内的证据不足。执行法院依据本案生效判决执行,且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依法终止后,乙方须在合同终止的次日起,三十天内撤离利诚大楼的装修、建筑及其连体的各种所有设施,乙方不得拆除或毁坏,原原本本地无偿交给甲方”,因此,执行法院将利诚大楼连同高压电房一起执行交还体育场并无不当。跑马公司提出执行法院执行高压电房属超范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小福阁”夜宵店问题。跑马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因“小福阁”等铺面的建设占用了其租用的停车场的一部分,经出租人体育场的上级部门体育局和亚太公司、跑马公司三方协商,同意跑马公司免费使用“小福阁”夜宵店。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跑马公司应将停车场交还体育场,同时跑马公司因“小福阁”等铺面建设占用其租用的部分停车场而获得免费使用的“小福阁”夜宵店也应一并交还,且权属属于体育局的“小福阁”夜宵店的管理权也属于体育场。(三)关于执行法院是否严重违反民诉法无限期拖延裁定期限的问题。经审查,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期限较长,但因案件涉及委托鉴定等多种原因,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应当撤销异议裁定或发回重新审查的情形。综上所述,跑马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原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宁跑马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6)桂7102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文奇审判员  廖防修审判员  刁冀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