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辛辉与被申请人韩四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辉,韩四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196号申请人:辛辉,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庞营行政村辛小庄****号。被申请人:韩四花,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庞营行政村辛小庄****号。申请人辛辉与被申请人韩四花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辛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四花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辛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四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