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梁占勤与邵立华、安国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占勤,邵立华,安国胜,范林富,刘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692号原告:梁占勤,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邵立华,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安国胜,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被告:范林富,男,50岁,汉族,住迁安市。被告:刘金华,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占勤与被告邵立华、安国胜、范林富、刘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占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占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占勤负担。审判员张秀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