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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与华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华坤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第1499号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地址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法人代表刘小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坤鹏,男,汉族,住址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