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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陈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陈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负责人上官瑜,行长。被执行人陈民贤,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36633.03元,已执行0元,尚有36633.03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