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9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宏伟、韦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伟,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吴宏伟,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韦君,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人吴宏伟与被执行人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协商被执行人已支付15000元,尚欠7000元争取月底支付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