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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湖北沃特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湖北沃特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湖北沃特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世纪城(中城国际)第1-a幢2单元5层04号房。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字1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沃特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沃特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袁某某支付工程款23565元、质保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58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2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沃特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沃特美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梢莲银行存款32154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