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保春与XX坚、豆尚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春,XX坚,豆尚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19号原告:刘保春,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邢台县。被告:XX坚,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邢台县。被告:豆尚聚,男,汉族,住址邢台市邢台县。刘保春与XX坚、豆尚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保春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保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刘保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天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