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2刑初8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生于1982年12月28日,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靖镇。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同年5月9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如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伍某饮酒后驾驶川A9XX**号小型桥车,由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向南江镇“和平饭店”方向行驶。当晚23时10分许,该车行至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四完小”路口处,撞上张某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边的川YTXX**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将伍某带至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庭审查明的事实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外,另查明,被告人伍某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对被损坏的车辆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伍某无异议,已被本院采信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归案说明、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袁某、张某证言,被告人伍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在道路上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在案发后已对被损坏车辆予以赔偿,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显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