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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盈美贸易有限公司、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盈美贸易有限公司,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超源,苏春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盈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良华新村东。法定代表人:黄柏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法定代表人:方政。原审被告:骆超源,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审被告:苏春满,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盈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银行”)、原审被告骆超源、苏春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2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向抵(质)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贷款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盈美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盈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盈美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融和银行向一审法院要求处理的抵押物是位于台山市××××号的房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关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台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盈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424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台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融和银行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审被告骆超源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审被告苏春满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本案为债权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盈美公司以本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台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马健文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