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庞振发、郭庆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振发,郭庆银,李守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430号申请执行人庞振发,男,生于1962年8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郭庆银,男,生于1965年1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守茂,男,生于1959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振发与被执行人郭庆银、李守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庆银、李守茂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讲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郭庆银、李守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在依法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