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南江县元荣茶叶专业合作社、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南江县元荣茶叶专业合作社,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单位负责人乔某。被执行人南江县元荣茶叶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素英。申请执行人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南江县元荣茶叶专业合作社、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2016)川巴江南证字第3598号执行证书及(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3363号公证书,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为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巴江南证字第3598号执行证书及(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3363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