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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郎明、铜陵骏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明,铜陵骏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184号申请人:郎明,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26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铜陵骏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联盟服务中心综合楼五层,法定代表人:朱磊,机构代码:91340700394040522D。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明与被执行人铜陵骏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骏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骏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22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