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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魏士彬、陈玉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士彬,陈玉英,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彭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士彬,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铭,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英,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铭,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青年路14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05922-X。法定代表人:李光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孝军,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峰,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上诉人魏士彬、陈玉英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彭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士彬、陈玉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爱民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程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於笑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