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君影与陈玉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影,陈玉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民初847号原告吴君影,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达来胡硕街道办事处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玉海,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街道办事处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吴君影诉陈玉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哈斯照日格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君影及陈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君影诉称,2016年3月15日由陈玉海担保陈玉江向吴君影借款992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吴君影多次给陈玉江打电话,已失去联系。要求陈玉海偿还欠款99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陈玉海辩称,陈玉江借款的本金为80000元,19200元为利息,约定月利率为2%,有偿还能力时同意偿还欠款。吴君影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了2016年3月15日的借据一枚,意在证明陈玉江于2016年3月15日向吴君影借款99200元,约定2017年3月15日偿还,陈玉海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陈玉海质证无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吴君影提举的证据来源合法,证实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吴君影、陈玉江、陈玉海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玉江向吴君影借款99200(本金80000元,利息19200元,月利率为2%),陈玉海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陈玉江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后经吴君影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陈玉江向吴君影借款,由陈玉海供担保,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君影为陈玉江借款后,陈玉江应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吴君影要求陈玉海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玉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立即偿还吴君影借款及利息9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吴君影已预交),由陈玉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哈斯照日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红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