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季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293号之一被执行人:季红,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4日已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公安机关侦查冻结被执行人季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振兴路公理处账户16×××16上的违法所得款12032元,该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应追缴被执行人季红的违法所得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