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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河市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李传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河市交通运输局,李传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河市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丰才,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民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玮,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李传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河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被上诉人李传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河市交通运输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李传民的诉讼请求,并由李传民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农田被淹的原因确认水渠被截断错误。排水渠被截断并不完全影响排水,李传民等25户农田的地势东高西低,如果自然降水,高处的水是完全可以流向低处,因此,不可能造成19户农户土地全部被淹。二、李传民所在黑河市爱辉区西岗子镇西岗子村委会(以下简称西岗子村委会)不允许黑河市交通运输局留涵洞。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在修建嫩黑公路时,就意识到截断排水渠可能造成排水不畅,要求在公路下坡处安装涵管疏通排水,但西岗子村委会坚决不同意,导致排水不畅。三、西岗子村委会证明,每年都由村里进行疏通,村里没有尽到疏通义务,也是导致排水不畅的重要原因。四、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水渠被截断是淹地的唯一原因是错误的。李传民在起诉时陈述地被淹有两个原因,除了水渠被截断,另一个原因是公路排水设施不完善,农田被淹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没有确定。何况,黑河市交通运输局修路,等于给被淹农田修起一道拦水坝,如其没有拦水作用,雨季洪水就直接冲向李传民的农田,农田会全部被淹没。五、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李传民被淹土地有无物权。一审中,黑河市交通运输局明确提出李传民应出具被淹土地其有物权的证据,但李传民没有提交,一审法院没有审理查清。假如李传民对该地没有承包经营权,李传民将无权主张。六、一审法院依据无资质的单位评估判案错误。假如由黑河市交通运输局赔偿,那么,李传民提供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未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鉴定也缺乏科学依据。李传民辩称,一、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在上诉状中已明确说明在修嫩黑公路时,就意识到如截断排水渠可能造成排水不畅,而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对这种明知的后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避免后果的发生,导致农户的农田被淹。人工水渠的截断时间是2010年,2012年时发生农田被淹的情况,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已给予赔偿,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二、西岗子村委会无疏通的义务,公路被截断后,阻挡水流进入农田并非人力所能阻挡的。三、李传民等19户耕种土地是事实,对此西岗子村委会出具了西岗子村嫩黑公路两侧水淹地明细及水淹地统计表,已完全证明李传民耕种土地被淹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只要李传民耕种了该地,就有权主张被淹土地的经济损失。而黑河市交通运输局所提到的物权凭证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错误。四、谁主张,谁举证。一审时,李传民对其主张的事实已提供证据,所以,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如有异议,应由其提出鉴定申请。但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并未提出申请,这是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对李传民提交证据的认可。综上,黑河市交通运输局的上诉理由属于主观臆断,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李传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黑河市交通运输局赔偿玉米、大豆受灾损失42,855.9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西岗子村共有25户约588亩耕地在新嫩黑公路公别拉河大桥路段以北公路的两侧,在该耕地段原有一人工排水渠,用于雨季排水保护耕地。2009年黑河市交通局获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开始施工建设嫩黑公路,于2012年完工。在公路建设中于2010年截断了该人工排水渠,2012年雨季时,山水从老嫩黑公路及边沟流入新嫩黑公路两侧的农田,造成部分农户的农田被淹,被告给予相应经济赔偿。2013年汛期时黑河降水量大大超过往年,因新公路排水设施不够完善,致使山水从公路西侧渗入东侧甚至水流直接漫过公路进入农田,因排水渠被截断排水功能遭到破坏,进入农田的山水无法疏通,致使李传民等19户大部分农田被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后经爱辉区水务局派员现场勘查证明受灾情况属实,受西岗子人民镇政府的委托,爱辉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西岗子镇西岗子村共有25户约588亩农田实地走访和调查,参照西沟村梁屯的测产实际相比对的方式,经计算得出结论如下:所测李传民受灾48亩玉米地未绝产地块玉米平均亩产为199.7公斤,与对照田亩产量508.3公斤相差308.6公斤;所测受灾大豆地平均亩产为56.79公斤,与对照田每亩相差46.7公斤。李传民种植玉米面积48亩,受灾减产面积31亩,减产量为19133.2市斤,绝产面积17亩,绝产量为17282.2市斤(上述数字均已扣除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和生霉粒),参照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每市斤1.07元(质量五等),李传民种植玉米收入损失的金额为38,964.48元;李传民种植大豆(租种赵庆新土地)面积10.5亩,受灾减产面积7.5亩,减产量为700.5市斤,绝产面积3亩,绝产量为620.94市斤(上述数字均已扣除杂质),参照2013年国家大豆收购价每市斤2.26元计算,李传民种植大豆收入损失的金额为2,986.45元。一审法院认为,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在建设嫩黑公路过程中,将公别拉河大桥路段以北公路两侧的西岗子村李传民等25户农户约588亩耕地地段原有的保护农田的人工排水渠拦腰截断,并未对该地段的农田防水、排水功能进行论证并建设相应功能设施,造成附近农田排水出现障碍,而后连续发生公路两侧农田被淹的现象,应对李传民等多户农民农田被淹造成的农业种植损失予以赔偿。黑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其修路行为与李传民的土地被淹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侵权事实,故不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辩解,因未提供出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且已于2012年对部分受灾农户予以赔偿,故该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黑河市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李传民玉米种植收入损失人民币38,964.48元(1.07元×308.6公斤×2×31亩+1.07元×508.3公斤×2×17亩);大豆种植收入损失人民币2,986.45元(2.26元×46.7公斤×2×7.5亩+2.26元×103.49公斤×2×3亩),合计人民币41,950.9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2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黑河市交通运输局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在修建嫩黑公路过程中,将公别拉河以北公路两侧的耕地原有的人工排水渠拦腰截断,致使李传民农田被淹的事实,有西岗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以及经黑河市爱辉区水务局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确认予以证实,故李传民农田遭受的经济损失,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应予赔偿。因嫩黑公路紧邻农田,安装涵管,会造成水直接排向农田,且黑河市交通运输局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安装涵管排水是防止农田被淹的合理措施,故黑河市交通运输局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黑河市交通运输局虽主张西岗子村委会具有疏通水渠的义务,疏于履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黑河市交通运输局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李传民提交村证明和村土地台账证实其对被淹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对此并无异议,故黑河市交通运输局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黑河市爱辉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受西岗子镇人民政府委托,做出的被淹农田测产说明客观、真实,能够反映被淹农田的实际损失,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黑河市交通运输局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黑河市交通运输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由上诉人黑河市交通运输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代柳怡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