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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航与长春市美宝莲美容美发用品专业商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航,长春市美宝莲美容美发用品专业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孙航被执行人:长春市美宝莲美容美发用品专业商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