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永松与赣州市林业工程公司、赣州中翼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松,赣州市林业工程公司,赣州中翼置业有限公司,谢华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817号原告:刘永松,男,1961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虔赣,江西赣州民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市林业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土庙上14号法定代表人:陈跃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飞(系被告赣州市林业工程公司员工),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州中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原县化肥厂)法定代表人:邱永忠,公司总经理被告赣州市林业工程公司、赣州中翼置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华,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华荣,男,41岁,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刘永松诉被告赣州市林业工程公司、谢华荣、赣州中翼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刘永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刘永松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