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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巢湖市三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管建军、巢湖忆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三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管建军,巢湖忆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84号申请人:巢湖市三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东方景苑25号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4994914F。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管建军,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巢湖忆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天河街道望城社区居委会大路边居民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438045531。法定代表人:管建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巢湖市三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管建军、巢湖忆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管建军、巢湖忆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三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管建军、巢湖忆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化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