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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艾力江·吾买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力江·吾买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8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男,1983年8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19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翻译人员姑丽加妈丽·热西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至本市闵行区航新路XXX号附近,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窃得周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644元的“OPPO”牌手机1部后,被发现而当场扭获。到案后,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手机经公安机关调取后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力江·吾买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