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明富与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899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原告郭明富诉被告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130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30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最后一自然段‘一、被告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郭明富减去出院后的护理依赖费后的各项损失353682.18元(大写叁拾伍万叁仟陆佰捌拾贰元壹角捌分)’和第十二页第一自然段‘二、被告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根据原告的生存状态每三年向原告郭明富支付出院后的护理依赖费79848.00元(大写柒万玖仟捌佰肆拾捌元,该费用共支付20年,但原告在20年的生存期内死亡的,从原告死亡之日起停止支付)’”,补正为:“一、被告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明富减去出院后的护理依赖费后的各项损失353682.18元(大写叁拾伍万叁仟陆佰捌拾贰元壹角捌分)。二、被告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根据原告的生存状态每三年向原告郭明富支付出院后的护理依赖费79848.00元(大写柒万玖仟捌佰肆拾捌元,该费用以原告自被告医院出院之日起计算共支付20年,但原告在20年的生存期内死亡的,从原告死亡之日起停止支付。第一次费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二次费用在原告自被告医院出院三年即2019年6月12日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三次费用在原告自被告医院出院六年即2022年6月12日后十五日内支付,以后支付的时间照此类推)。”。审 判 长 陈俊杰人民陪审员 李自文人民陪审员 吉效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