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兰半与张新凯、李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半,张新凯,李治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784号原告:李兰半,女1948年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贵,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凯,1992年8月1日,快递员,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治国,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兰半与被告张新凯、李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兰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半撤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原告李兰半负担。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