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冯添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添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3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添荣,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添荣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添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冯添荣出资人民币50元并提供印章样式照片,在淘宝网上请人为其伪造“中山市华通测绘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丙测资字:4420611”字样的印章,后利用其在该公司工作的便利制作房屋平面图和用地图,加盖上述伪造印章后出售给朱某、梁某等房地产买卖中介人员,以此方法骗取赃款共计人民币11000元。同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公司内将冯添荣抓获,并当场缴获印章1枚、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以及房屋平面图和用地图等。归案后,冯添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破案后,冯添荣已取得朱某、梁某及其所在公司的谅解,并补偿该公司人民币9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添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冯某的证言,抓获及缴赃经过,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文件检验鉴定书、中山市华通测绘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料专用章印样、涉案伪造印章印样,涉案房产平面图、用地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据,身份信息,冯添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添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加盖伪造印章的图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冯添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冯添荣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冯添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冯添荣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认定涉案犯罪数额不够准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是以人民币200元每份的价格出售盖有伪造印章的图纸,而经庭审质证的涉案图纸共有55份,与两名被害人陈述的数额基本一致,故应认定涉案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000元;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数额,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予以承认,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添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印章1枚,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佑亮审判员 宋永红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卓键连宜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