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建鹏申请执行刘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鹏,刘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20号申请人周建鹏,男。被执行人刘运华,男。周建鹏申请执行刘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建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运华给付周建鹏借款3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50元。我院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运华财产所在地和住址所在地均在陕西省紫阳县,故该案已移送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4执第1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应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