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82号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磊,男。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成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男。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不服,提出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晋11民终50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5月19日,原告(反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原告)虽然到庭,但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借口外出打电话离开法庭,经本院电话通知其即将开庭并释明若不到庭视为其撤回反诉的情况下,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诉按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二、反诉按山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91元,减半收取524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雪峰审 判 员 董海荣人民陪审员 程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