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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存福与蒙继耀、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福,蒙继耀,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李存福,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蒙继耀(曾用名蒙纪耀),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华(蒙继耀之妻),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存福与被执行人蒙继耀、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判决书确定的借款20000元,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蒙继耀、张华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1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银行查询,蒙继耀、张华名下无存款余额;在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蒙继耀、张华名下无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蒙继耀名下于2011年3月登记有一辆“东风”牌自卸货车、2014年5月登记有一辆“建设”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张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找,自卸货车现去向不明;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蒙继耀于2013年3月登记注册,在西乡县城西开办“西乡县小蒙建材经营部”、张华于2014年12月登记注册,在西乡县河滨路开办“西乡县缘记串串香”小吃店。经查找,小蒙建材经营部现在已不复存在,缘记串串香小吃店已易主歇业。另查,蒙继耀有银行贷款70余万元。本院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及利息予以保留。案件受理费21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