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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广辉与王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辉,王治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2137号原告刘广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治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广辉与被告王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治安向原告刘广辉借款及欠购车款746000元。2015年12月9日,王治安向刘广辉出具有欠条一份,同时,王治安另欠刘广辉修车款110000元未付。以上共计欠款856000元。后因刘广辉向王治安催要欠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治安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刘广辉返还借款、欠款及修车款856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支付至还清欠款时止。案件受理12360元,减半收取6180元,保全费4800元,共计10980元,由被告王治安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