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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东阳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东阳,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2012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9月5日因盗窃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14年6月5日因盗窃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0日被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东阳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东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一、抢劫事实,2016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唐东阳步行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营村张某2家时,见家中无人,遂入户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62元整。当被告人唐东阳欲离开张某2家时被张某2发现并呼喊抓贼。村民张某1、赵东升听到呼喊便协助追赶被告人唐东阳至后营村桃树地,被告人唐东阳捡起一根木棍以言语威胁并殴打张某1,致张某1手部受伤。后张某1、赵某2合力将被告人唐东阳制服。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二、盗窃事实,2014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唐东阳乘车至秦皇岛市昌黎县东外环乐巢KTV宿舍,将刘某放在床上充电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400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被告人唐东阳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2、张某1、刘某陈述;证人赵某1证言;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昌黎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东阳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东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东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辩称没有实施过殴打和语言威胁,自己根本不知道后面有人追,自己并没有拿棍子打人,而是对方打自己的时候自己挡了一下,对抢劫罪不认罪,认为是盗窃。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6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唐东阳步行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营村张某2家时,见家中无人,遂入户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62元整。当被告人唐东阳欲离开张某2家时被张某2发现并呼喊抓贼。村民张某1、赵东升听到呼喊便协助追赶被告人唐东阳至后营村桃树地,被告人唐东阳捡起一根木棍以言语威胁并殴打张某1,致张某1手部受伤。后张某1、赵某2合力将被告人唐东阳制服。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盗现金已经于2017年1月18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张某2。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系被害人张某2报警。唐东阳系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被告人唐东阳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16日上午9点多自己从开发区蓝领公寓出来沿着102国道向西步行到后营村附近,在后营村广场附近待了一个小时,后来从后营村的一个胡同回到102国道,当走到后营村的一户人家附近时,发现家里没人,大门上着锁,这户人家的院墙是用大约1.5米高的栅栏围着,自己就从大门旁边的栅栏处翻进院内,发现窗户留着宽约20厘米的缝隙,自己就把窗户拉开从窗户跳进了屋里,自己从卧室床边的床头柜里面找到一个玻璃瓶,玻璃瓶里有很多叠成心形的一元面值的现金,自己就把这些现金装进一个塑料袋子里面,跑的时候把塑料袋扔在客厅沙发上了。还从床上发现六十多元的现金,装在自己的裤兜里,然后把这个屋里的两个大衣柜翻了一遍,也没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自己就拿着这些现金准备跳栅栏离开时,被这家回来的人看到,自己就立刻返回屋内,从后门跑了出去。自己跑出这户人家后就向北跑,后面还有人喊“抓小偷”,自己看到有一个人在追自己,就开始沿着村的小路跑,之后跑进一片桃树地,在桃树地这个人追上自己,自己看到这个人手里拿着一根铁棍,自己从地里捡了一根木棍,这人用手里的铁棍要打自己,自己用木棍一抡,没有打到自己,自己用木棍回手抡到这个人手部附近,后来又过来几个人又要打自己,但还没有到打的时候,警察就到了。3、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0点钟左右,自己开车回家,下车之后看到一个男的在自己家院子大门东边的栅栏墙上骑着,想跳出来,自己就喊了一声“贼”,他就跳回院子里,跑进屋里,自己猜他没准要从后门跑,就从东边胡同往后门跑,等自己看到后门的时候,那个男子已经从后门跑出来了,自己就回家骑了一辆电动车追他,边追边喊“抓贼”。最后在村地里看到这个男的被张某1等人抓住了,张某1的右手大拇指根部受伤了,听张某1说是那个男的用木棍打的。自己就报警了。4、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上午自己在院子里干活,听到村里有人喊“抓小偷”。自己就从家里出来,看到村里有老年人往东边指说“小偷往那边跑了”,自己往东看,看到一个男的正在跑,自己就喊“哪跑”,一边喊一边追,那个男的跑的更快了,自己追出去六、七百米把他追上了,他说“你再不放过我我就要你的命”。自己就一手抓住他左肩膀一边报警,他趁这个机会挣脱了又继续跑,自己就继续追,半路上村民赵某2正好开车路过,自己就喊“他是贼,赶紧追”,赵某2就下车和自己一起追,追到村桃树地里,那个男的就不跑了,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朝自己头部打来,自己用右手一档,打到自己手上了,之后他又朝自己打,自己一边躲一边退,最后他的棒子用力过猛脱手了,自己就冲上去把他脖子搂住,把他按地上了。过了一会张某2到了。5、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0点左右,自己开车从开发区后营村自己家里出来,路过后营村东北侧时,看到张某1在追一个男的,张某1喊“抓小偷”,自己就停下车跟在张某1后边一起追,追出去四五十米左右到桃树地里,那个男的就不跑了,把支树枝的木棍拿在手里,说“反正抓到我我也是死定了,我跟你们拼了”。说完就用手里的木棍抡自己和张某1,打到张某1右手上了。6、辨认笔录证实,张某2辨认出唐东阳就是到其家中盗窃的男子;张某1辨认出唐东阳就是在桃树地里用木棍将其打伤的男子;赵某2辨认出唐东阳就是在桃树地里用木棍将张某1打伤的男子;唐东阳辨认出张某1就是被自己用木棍抡伤手部并且追自己的人。7、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1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体表擦伤,张某1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8、检查笔录证实,检查唐东阳随身携带的财物,在其裤子前面口袋里发现现金62元。9、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对唐东阳使用的木棍进行了提取;在张某2家中客厅内对沙发上的一个塑料袋进行了提取,内有现金40元。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综合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并现场提取作案工具木棍一根。11、被盗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综合证实,被盗现场情况;装在塑料袋中部分叠成心形的面值一元共计的40元现金的情况;被盗62元现金情况;唐东阳相关指认情况;作案工具木棍情况。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综合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赃款62元、40元、作案工具木棍一根。公安机关已经将上述扣押的现金发还给被害人张某2。13、户籍证明、政审证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横桃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证实,唐东阳个人基本情况。唐东阳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9月5日因盗窃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二、盗窃事实2014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唐东阳乘车至秦皇岛市昌黎县东外环乐巢KTV宿舍,将刘某放在床上充电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另查明,上述被盗手机已经返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4日晚自己一直在昌黎县东外环乐巢KTV宿舍的床上躺着玩手机,一直玩到6月5日凌晨3点多,手机玩的没电了就放在床尾充电,等到早晨8点30分左右醒了发现手机没了,自己就报警了。丢失的手机是白色苹果4S手机,手机外面套着一个带钻的手机套。自己从监控中看到有人进了自己宿舍,20多岁,微胖,上身穿蓝白色上衣,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还背着一个包。2、被告人唐东阳供述证实,2014年6月5日早晨6点多自己从秦皇岛坐火车到昌黎,找了一个三轮车到昌黎东外环,有一个洗车场,旁边有一个KTV,在洗车场后面看见一排平房,是宿舍,就起了歹心,想自己手里也没有多少钱了,就想偷点钱,自己进了一个屋看见有个手机在床上充电,就顺手把手机偷出来了。然后找了一个手机店把手机给解锁了。3、昌黎县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4、扣押清单、被扣押手机照片证实,2014年6月5日,公安机关从唐东阳身上扣押的手机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东阳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东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东阳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数额较大”的标准应按照一千元计算。被告人唐东阳对盗窃罪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东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三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二、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孟媛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人民陪审员  李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颖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