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执字1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社恋、张仪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社恋,张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字1479-1号申请执行人刘社恋,女,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张仪龙,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社恋与被执行人张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社恋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健人民陪审员 李静人民陪审员 郭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