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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钟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钟某2,李怀贤,刘日媛,殷声建,钟某1,谭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9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中路***号****号****号。负责人:楼国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刚成、翁霞,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诉人):钟某2,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怀贤,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日媛,女,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殷声建,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1,女,2002年4月1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泉市。法定代理人:钟某2,系钟某1父亲。上述五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华,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与被申请人钟某2、李怀贤、刘日媛、殷声建、钟某1、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4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地财保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谭华不构成保险免责条款中的“逃逸情形”的理由系结合事故发生后谭华开离现场一百米左右即停车报110、120的情形、生效刑事判决书未认定谭华为交通肇事逃逸而加重其刑事处罚及综合考虑肇事者发生事故时的通常心理反应,缺乏相应的理据说明及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钟某2、李怀贤、刘日媛、殷声建、钟某1共同提交意见称:本案交通事故属于大地财保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不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事由。请求驳回大地财保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地财保提出案涉交通事故肇事者谭华的行为构成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逃离事故现场”情形,大地财保可免责。经查,事故发生后,谭华虽然驾车驶离现场,但其在开离现场一百米左右即停车而后返回现场报案。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并未认定谭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此原审认定谭华的行为不构成逃逸从而不适用相关免责条款,符合本案实际。综上,大地财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审 判 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