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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陆丰华侨投资有限公司、北海达洋翼船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丰华侨投资有限公司,北海达洋翼船有限公司,北海市乡镇企业招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陆丰华侨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蓝天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招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燕,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达洋翼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贵州路皇都大酒店裙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王飞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乡镇企业招商中心,住所地北海市广场西里富贵小区3栋1单元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刘克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丰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达洋翼船有限公司、北海市乡镇企业招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存在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