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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建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15号梁建平:你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及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2刑终60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2.你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敲诈勒索罪。3.你在抢劫中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适用法律正确。原判根据你犯罪的事实和相关情节,判决处理适当。对于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1.你积极参加以张志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上事实有同案人李生生、张志安、李添财、黄云海、曾小源、李景坚等人的供述证实并有多人的辨认笔录确认,证人何泉、曾祥权、邹志宏、曾隆城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也能证实相关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2.关于你参与敲诈勒索苦笋客商的事实,有同案人张志安、曾小源的供述,证人曾瑞仁的证言,被害人谢炳章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你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曾令端的事实,有被害人曾令端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张志安、黄云海的供述,证人曾少宽、曾纪英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3.你在抢劫犯罪中,提出犯意,纠集同案人,积极参与实施劫取他人财物,起主要作用,原审判决认定你为主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