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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傅壮锐与张其良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壮锐,张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550号原告:傅壮锐,男,1946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良,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傅壮锐与被告张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傅壮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壮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傅壮锐负担。审判员  费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