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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7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飞、锁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锁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7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锁奇,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杨飞与锁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锁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锁奇名下的位于蚌埠市东城名仕苑3号楼3-4-2号房产(产权证号【168189】,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