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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子军与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军,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349号原告:张子军,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赵兵,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张子军诉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子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