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子军与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军,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349号原告:张子军,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赵兵,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张子军诉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子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