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昆明普伦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昆明普伦托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冉建洪,李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普伦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江东华龙人家**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王星锋,总经理。原审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号港天大厦*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均,经理。原审被告:冉建洪,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道真县人,道真县大阡镇土城坝村居民,住。原审被告:李长江,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南安市夏美镇山美村居民,住。上诉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普伦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伦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华城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并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程序,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在举证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合同履行地应为项目所在地,而涉案项目所在地在麻江,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凯里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凯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或贵阳市云岩区的人们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普伦托公司答辩称: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4)184号“关于同意将麻江下司镇、碧波镇行政区域划归凯里市管辖的批复”,涉案项目所在地为凯里市碧波镇碧波园区,据此,凯里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诚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于同年11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时,已超过十五天的答辩期限。上诉人称其2016年10月3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无相关证据佐证,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合同钢材是以送货方式由普伦托公司送到麻江德顺源蓝莓酒厂、食品厂,故麻江德顺源蓝莓酒厂、食品厂所在凯里市碧波镇碧波园区为合同履行地。因碧波镇碧波园区属于凯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凯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华城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或贵阳市云岩区的人们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步昌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冉定飞w.+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