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12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山路1号科技创业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胡轶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顺利,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徐盐铁路指挥部一分部),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民政福利院内负责人王双魁,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徐盐铁路指挥部一分部)非法取水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撤回申请。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东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人民陪审员 冯庆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祁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