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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静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027号原告:吴静,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兵,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静诉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静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计525元,由原告吴静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秀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