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宋国利与霍水群、刘新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利,霍水群,刘新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089号原告:宋国利,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被告:霍水群,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被告:刘新鲜,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宋国利与被告霍水群、被告刘新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宋国利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新鲜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刘新鲜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利撤回对被告刘新鲜的起诉。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