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文与高林冲、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高林冲,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35号原告:徐文,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林冲,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张婷,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徐文与被告高林冲、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徐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荣 微信公众号“”